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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28679

去公共性的乡村治理——以豫东一利益密集型村庄为例

曾红萍
华中科技大学
引用
本文以豫东一个城郊村征地的治理实践为表述对象,试图揭示利益密集地区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并在此基础之上尝试性的指出这种治理的特性。  在现代性力量的影响下,转型时期的乡土社会性质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村庄边界开放,村庄内生的文化权力系统被打破,长老权威丧失,村庄内生规范失效,村民的行为导向趋利化等,导致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发生了改变。利益密集地区的农村因为地理优势和资源等优势,使大量密集的利益涌向村庄,村庄的经济形态也逐渐由传统的小农经济向现代的市场经济转变,利益密集地区乡村治理的经济基础也发生了改变。这一双重改变使乡村治理面临新的治理局势,围绕利益争夺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很可能使乡村治理陷入新的困境,对因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而起来的钉子户的治理是乡村治理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利益密集地区农村面临的复杂局势要求乡村两级组织积极介入到治理过程中去。  后税费时期,税费改革以及相应的体制改革使基层政府的治权能力弱化,基层政府无力直接深入到利益密集地区乡村治理的过程中。但是基层政府在面临自上而下的官僚体制和自下而上的乡土社会的双重压力下,不得不介入到利益密集地区乡村治理的过程中,于是采取策略化的手段成为基层政府的应对之策。在个案村庄中,基层政府主要采取了制度创新对村级组织的权力进行架空,对村级治理精英进行替代,依靠新兴治理精英的私人资源进行事件性的底线治理。新兴治理精英在治理过程中运用自身的私人资源采取“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策略化方针进行底线治理。  利益密集地区的农村在乡村两级的策略化的运用公共权力和私人资源的基础上达成了秩序,至少是达成了短期内低水平的秩序。但是秩序的达成是以对公共权力和公共规则的消解为前提的,是一种去组织化、去政治性的治理实践。在此基础之上,笔者得出结论,认为在基层治权弱化和乡村社会性质发生改变的背景下,利益密集地区农村的乡村治理呈现出去公共性的图景。去公共性的乡村治理的可能性后果有三点:一是形成新兴的利益集团,导致乡村治理的内卷化,二是因没能动员群众而无法实现乡村社会的发展,三是政权合法性的丧失。

社会问题;利益机制;征地补偿;政策措施

华中科技大学

硕士

社会学

贺雪峰

2011

中文

D669

77

2012-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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