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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12820

刑事和解的限度

马雪平
河北大学
引用
近些年来,刑事和解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无论是在诉讼程序中还是诉讼外民间私了案件中,刑事和解都得到广泛的适用,司法机关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时候,刑事和解也已成为主要手段,但是我国并不存在相关的刑事和解理论,甚至司法机关进行和解时也是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法律的基本原则来适用,因此研究刑事和解怎样适用就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拟结合现实案例对我国刑事和解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刑事和解进行分类,包括罪的和解和刑的和解,诉讼外和解和诉讼内和解。进而研究其存在的理论基础,探讨在现有的刑事制定法基础上刑事和解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本文的重点在于提出刑事和解存在要以有明确的限度为前提的观点,通过对前述分类的分析得出罪的和解应限定在轻微犯罪,重罪和解要限定在未成年人和年满75周岁的人。刑的和解与我国刑法的量刑制度相关,一般情况下重罪和轻罪都能进行刑的和解,诉讼外和解中民间私了案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自诉案件的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诉讼外和解要得到相关司法机关的承认,诉讼内是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和解。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量刑情节进行和解。

刑事和解;适用限度;年龄限制;犯罪程度;量刑制度

河北大学

硕士

法学

苏永生;陈晓颖

2012

中文

D925.2

50

2012-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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