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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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04468

证券交易所处理权研究

郑玉爱
安徽大学
引用
证券交易所处理权是指证券交易所有权行使的,通过增强、削弱、限制或者取消特定的证券活动参与者已享有的权益而影响其既存的法律关系,或者授予特定的证券活动参与者享有某项(些)权益、获得某项资格而使其进入新的法律关系当中,从而直接引起特定的证券活动参与者权利义务变化的权限。  证券交易所处理权具有权利与权力双重属性。第一,它是一种权利。这是证券交易所与国家权力之间所呈现的性质,取决于证券交易所与国家力量的对比关系。当国家权力强大而证券交易所力量弱小时,证券交易所处理权来源于国家权力的授权,是特权而不是权利。唯有证券交易所社会自治力量强大时,证券交易所处理权被视为固有权利,相对于国家权力具有权利属性。但这种权利是消极权利,其外延是不确定的,在证券交易所处理权发展过程中,私权利和公权力的边界处于变化之中。第二,它是一种权力。这是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证券商关系所呈现的性质。证券交易所处理权是经同意的权威,权利(力)的真正源头不是私人交易中的日常契约,而是共同体内部的日常契约。  转轨期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深厚历史渊源关系,它们先于法律而产生,法律仅在事实上加以认可。证券交易所处理权现行法律渊源多样化,牵涉到多方主体,各方权利(力)价值取向不尽相同、甚至具体规范存在冲突与矛盾之处,权限来源多重性和价值追求多样化将影响证券交易所处理权在整个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的价值定位和有效行使。  日益完善的证券交易所处理权行使机制有助于实现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良性发展。一方面要完善证券交易所处理权行使机制的实体性措施。建议将证券交易所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制企业法人,重塑证券交易所处理权与证监会行政监管的分工,建立层次分明、次级有序的证券交易所处理权行使机制,并妥善处理好与证监会行政监管以及与其他责任之间的衔接。另一方面要完善证券交易所处理权行使机制的程序性措施。证券交易所处理权行使应当遵循严谨的正当法律程序,赋予受处罚人以防御性权利,还应当受到证监会监管和司法审查,给予受处罚人适当、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证券交易所;处理权;行使机制;行政监管;司法审查

安徽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张宇润

2009

中文

D922.287

55

2012-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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