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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04464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法保障研究

方琦
安徽大学
引用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萌芽于20世纪4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的卫生合作社,60年间来经历了繁荣——低潮——解体——反复——恢复和探索的曲折发展过程。长期以来,农民参合积极性不高、财政投入不足等问题严重限制了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2002年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后,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重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各地农村迅速推广。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10年的覆盖面达到农村的80%以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新时期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城乡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解决“三农问题”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立法缺失、财政投入不足等。鉴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农村医疗财政法保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中包括财政法保障制度建设。  笔者从财政法保障的角度,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第一部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法保障进行了理论分析,阐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法保障的内涵、理论与现实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农村医疗财政法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分析了其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法保障制度构建的启示。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法保障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一部分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法保障制度完善的建议,一是加大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投入;二是明确划分各级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财政保障责任;三是建立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四是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补偿和监管机制;五是构建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险体系;六是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的法律规范。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财政法保障制度;监管机制;法律规范

安徽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华国庆

2009

中文

D922.16;D922.2

50

2012-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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