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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04463

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研究

汪波
安徽大学
引用
交叉持股又称相互持股、相互参股,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互相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而形成的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的现象。公司法人间交叉持股是公司间的一种经营策略,也是企业结合的重要途径。  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交叉持股这种公司间的组织模式具有十分鲜明的两面性,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规制,则不但其积极的作用无法发挥,反而还会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鉴于此,各国立法一般都对公司间的交叉持股作出了限制甚至禁止性的规定。我国早期的公司立法中,也曾有过相关的限制性规定,但遗憾的是,现行的《公司法》却最终未能对交叉持股作出明确的规定。  本文力求在分析和把握交叉持股的概念和利弊后,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设想和建议。  全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公司交叉持股的一般分析。文章首先阐述了公司交叉持股的概念,并将公司交叉持股与公司转投资、关联公司进行比较;然后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交叉持股的类型进行归纳;最后对公司交叉持股的利弊做了详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明了交叉持股是一种极具两面性的法律现象,进而为各国立法提供依据。  第二部分是对境外西方发达国家的交叉持股立法情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比较,将其区分为宽严各异的三种运作模式,并对不同的立法模式进行了考察和评析,旨在为完善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立法寻找一些参考。  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思考。首先分析了交叉持股在我国的应用有着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接着总结了交叉持股在我国的立法情况,指出其不足之处,从而为我国的立法完善埋下伏笔。本文最后在探讨我国对公司交叉持股应采取的价值取向的基础上,论证了具体的制度设计方案。建议采取与日本较为相似的“区别对待主义”运作模式,大胆的倡导交叉持股在我国的应用。即一般情况下,禁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允许例外;对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提出了限制交叉持股比例,限制表决权的行使,设立信息披露制度,建议采取类似于日本的主银行制度,鼓励银行与企业交叉持股等方面,从而对完善公司交叉持股现象的法律规制提出了较为完整的构想。

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信息披露;立法完善

安徽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汪莉

2009

中文

D922.291.91

50

2012-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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