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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04462

税收和解制度研究

王广元
安徽大学
引用
税收和解作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通过沟通、协商形成合意从而解决税务纠纷的一种方式,不仅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征,也体现了自由、平等、追求实质正义的基本理念。目前,域外许多国家都确立了税收和解制度,并且在解决税务纠纷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我国一直以来并未将税收和解纳入税务纠纷解决机制当中,立法上对其亦采取一种消极否定的态度。然而,立法上的排斥并没有消除税收和解在实践中的运用。无论是在司法还是在实践过程中,税收和解的应用都一直存在。但由于立法上相应指导原则和程序规则的缺位,使得税收和解在实践中的运用呈现混乱状态,阻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基于此,本文选择以税收和解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从三个方面就我国税收和解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首先,从税收和解的基本原理出发,对税收和解的概念与性质进行了界定。所谓税收和解是指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后,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合意,最终止争息讼的一种制度设计或制度安排。税务争议和解的法律性质,应采用“一行为两性质说”。其次,通过对税收和解制度的法理基础及法理价值的分析,探寻其存在的必要性,亦即税收和解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充分的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有利于实现纠纷解决多元化的要求。再次,通过对税收和解制度理论支持与现实基础的分析,借鉴和参考域内外合意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经验,归纳和总结出税收和解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如公法私法化的倾向为其构建提供了理论前提,现代行政法协商合作的理念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其构建提供了理论空间。最后,就如何构建出我国税收和解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如明确其原则、适用范围,设计其运行的程序,使其最大化地发挥其解决纠纷的功能,完善我国的税务纠纷解决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监督行政权的依法行使。

税收和解制度;适用范围;税务纠纷解决机制

安徽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华国庆

2009

中文

D922.22;F810.423

51

2012-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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