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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04461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周妍
安徽大学
引用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业务的特殊企业法人,与其他企业法人一样,同样要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一般规律。但由于商业银行区别于一般企业法人的特殊性,如经营的高风险性、危机的传导性及商业银行破产负外部效应的强烈性等,使得各国在对待商业银行破产立法这一问题上往往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制定特殊的规则。我国至今没有建立真正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缺乏针对商业银行特殊性而制定的特殊破产规则,商业银行的破产与其他企业法人一样适用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关于破产的规定。在200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中只是较少的涉及了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破产,并赋予了国务院起草有关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的权力。可见,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难以满足银行破产实践的需要,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已是迫切之需。本文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结合国外的先进理论与实践,进而探索我国建立该制度需要完善的相关方面。  本文共分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理论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一是从理论、现实两个方面论证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二是分析了建立该制度的价值;三是阐述了建立该制度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针对我国建立该制度需完善的方面,对国外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破产程序申请人、立法体例、破产标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具有代表性的相关制度,如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英国的临时管理人制度等,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第三部分首先通过第二部分对美、英、日在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中立法模式、立法体例的比较,提出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和体例。其次,由于商业银行破产是个多方介入的过程,也是各种权力博弈的结果,而在各种权力的结构中,法院的司法权和银行监管当局的行政权又是最引人注目的,两种权力在破产程序中的分配、均衡,影响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因此,本文分别明确了法院、监管机构的职责,并在法院立法模式的前提下,提出行政权为主导的商业银行破产程序的建立。再次,鉴于商业银行破产与一般企业破产存在的区别,从银行破产申请人、破产标准两方面对银行破产启动机制进行了阐述。最后,重整作为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新的制度,其合适的设计有利于银行破产法价值的实现,本文从银行破产重整的启动、程序、措施、后果四个方面对重整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

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

安徽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汪莉

2009

中文

D922.291.92

53

2012-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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