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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04454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研究

封祥
安徽大学
引用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经营者通过和解协议方式来解决法律或事实不确定的反垄断案件的一种执法方式。这种执法方式与传统的执法方式不同,也与一般的行政执法和解方式不同,它具有协商性并且只适用于反垄断法领域。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具有理论的合理性和现实的可行性。反垄断法符合现代的“机动法治”原则,有利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反垄断法符合执法效率原则,有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从而使有限的反垄断执法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反垄断法执法和解制度也是回应反垄断法不确定性特点的一种有效的执法方式。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在许多国家的成功的实践经验证明了其在现实的可行性,我国“和为贵”与“耻”感文化也为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提供了执法的文化环境,我国大量存在的执法协商事实的存在也为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建立提供现实的土壤。  但是,作为一种全新的执法方式,其建立也存在许多困难。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与传统的“机械法治”精神不符,因而传统的理论难以满足这一制度建设的要求。如何解决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执法和解中的角色冲突,使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有效执法,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怎样的执法权力以达到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灵活执法同时又不滥用执法权力,如何建立有效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威慑和激励机制,从而使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能够有效实施以及如何平衡反垄断执法和解中的利益以确保执法公正,这些都是建立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在建立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我国建立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其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注重反垄断执法机构自身建设;二是注重反垄断执法机构内部制衡监督;三是注重司法和公众对反垄断执法和解的监督;四是注重其他利益主体权利的保护;五是建立有效的威慑和激励机制。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但这一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反垄断执法和解适用的范围是什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权力如何分配,如何对反垄断执法和解进行监督,如何保护反垄断执法和解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利等,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都没有很好的解决。为此,本文提出从以下几方面对经营者承诺制度进行完善:一是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二是明确反垄断执法和解的适用范围;三是明确各方的权力(利)和义务;四是加强反垄断法执法和解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四是建立有效的威慑和激励机制;五是加强对和解协议执行的监督。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安徽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王源扩

2009

中文

D922.294

55

2012-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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