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DOI:10.7666/d.d204450

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史炜
安徽大学
引用
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的框架内,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且作有罪答辩(或者称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简化审理方式只是普通程序的庭审方式改革,并非一个独立的新程序。我国普通程序简化审与英美有罪答辩程序、俄国认罪特别程序、日本简易公审程序以及我国简易程序相比,存在诸多异同。  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有其存在的价值基础。首先,它有利于兼顾公正与效率价值,是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对普通程序有所简化。第二,它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有条件地分流出来,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第三,它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适用该程序需得到被告人的认可,由其决定是否作有罪答辩,这体现出在查明犯罪、追究犯罪的基础上注重了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于2003年3月1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共12条,就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提起主体和具体简化的内容等做了规定,从而使普通程序简化审这一新的庭审方式改革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近些年,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对司法机关和被告人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它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时间,节约了人民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案件的上诉、抗诉率都非常低,基本无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情况。  自《意见》颁布以来,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实施虽取得一些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范围过宽,法院作为程序启动主体之一混淆了控审职责,被告人认罪自愿性和辩护权行使难以有效保障,法院庭前阅卷而导致审前预断,忽视被害人权利以及立法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简化审程序给予被告人的量刑折扣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普通程序简化审与谋求公正和效率的平衡发展这个目标还存在着差距,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完善的内容有: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适用案件不宜规定过宽,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案件不能有所简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都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规范简化审程序的启动模式,赋予被告人程序启动申请权;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立法应明确规定适用简化审程序给予被告人的量刑折扣幅度;加强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救济。此外,为保障该制度良好的运行,还必须实行与简化审程序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包括增设预审法官、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和实行强制律师辩护制度,等等。

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简化审;立法完善;被告人认罪自愿性;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强制律师辩护制度

安徽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王圣扬

2009

中文

D915.182

51

2012-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