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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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04448

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隐私权保护

刘文丽
安徽大学
引用
隐私自提出之日就存在很多争议,各个国家的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此基础上,隐私权的争论也一直不断。我国对隐私权的关注和研究起步较晚,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许多问题亟需澄清。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秘密或私人生活有不受外界干扰侵犯的权利,并有权对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受刑事诉讼限制的程度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有关,有其特殊性,它所涉及的主体指刑事诉讼参与人,而在刑事诉讼中还有一些人被称为刑事执法、司法人员及其辅助人员,因为他们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而排除在刑事诉讼隐私权保护之外。刑事诉讼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人的身体特征、私人领域、私人资料、私人活动和谈话。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侦查措施主要包括讯问、搜查与扣押、监听、强制采样等。在侦查的过程中,各种侦查措施的运用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造成侵犯,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保护都作了不同的规定,以防止各种侦查措施对隐私权的侵犯。我国侦查程序中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公民权利意识淡薄,隐私权保护的价值理念还没有树立,对侵犯隐私权的侦查措施的限制和监督缺失,隐私权保护在技术规范上缺乏可操作性,隐私权遭遇严重侵扰后,权利缺乏救济,程序违法制裁制度缺失等。  在公开审判中,社会关注点更多的可能是公民知情权、新闻舆论监督权与刑事诉讼进程中的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并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但我国的公开审判对隐私权保护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表现在普通民众和执法人员隐私权保护意识的淡薄,法律规定不详细,新闻媒体对隐私权的侵犯等。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隐私权保护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应坚持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尽可能的平衡,既要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注意有利于侦查、审判案件的便利,以应对犯罪形势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需要,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目的,又要注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以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从而做到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保证诉讼效率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隐私权保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增强公众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完善立法、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程序性违法制裁制度及建立权利救济制度。

刑事诉讼;隐私权;立法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安徽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王圣扬

2009

中文

D925.2

52

2012-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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