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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172414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袁高宏
新疆师范大学
引用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市场主体。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专业化的深化,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企业组织的不断演进,消费者逐渐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使得消费者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受到侵害,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我国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经历了从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逐渐完善的过程。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在调整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消费关系方面已经明显滞后。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经济将进一步全方位地融入世界统一大市场,在这种形势下,如果不加快对消费者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应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不断完善。   本文着重对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1、“消费者”界定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概念界定过于笼统,这样在法律实际运作中对于消费者的认定尺度很难把握,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2、消费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消费格式合同是追求经济效率的产物,但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在合同中规定诸如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产品责任方面存在问题。我国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相当缺乏,立法也很不完善。到现在为止都没有一部完整的相关方面的法律。4、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者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很不完善,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5、消费者协会的具体运作方式存在问题。尽管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其实际性质和法律规定局限所带来的问题,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还远不能适应消费者保护的要求。  

消费者;立法完善;经济法

新疆师范大学

硕士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王磊

2008

中文

D923.8

2012-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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