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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121592

善治的合法性研究

马明春
吉首大学
引用
1989年,世界银行在召开会议时,针对当时非洲的发展情形,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一词,随着便诞生了“治理”理论。与统治相比,“治理”尽管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可以弥补国家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双重失灵,但它也不是万能的,同样存在失效的可能性。为了克服治理的缺陷和不足,需要寻求治理的发展与补充,被认为是“有效的治理”,“良好的治理”的“善治”理念的使用率自90年代以来便直线上升。   同时,随着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个人人格得以确立,社会中的公民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和主权意识日益健全,处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的和谐,应该是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互动状态下形成的“和谐”,这也是“善治”作为一种动态的社会治理模式的目的所在。但就目前而言,“善治”这一理念,还未真正践行,它需要各层次的理论架构与现实条件,特别是要寻求一种合法性的支撑,便于民众真正意义上的内心承认与信服,进而构建具有中国特点的和谐社会——即应该是一个公民社会而又超越于一般公民社会的社会;一个以公正和正义为维度的利益均衡的社会;最终必然是一个“良法善治”的法治社会。   本文着重从以下四个章节来阐释和论述这一问题:第一章从善治的基本理论入手,明确“善治”的内涵是以启动公民社会的价值偏好而实施的优秀治理乃至结出公益最大化的善果,从静态上讲,它是人类向往的一种价值理念及终极目标;从动态上讲,它是一种优秀的、和谐的、可持续的、发展的社会治理模式。第二章对合法性的基本问题进行探析,得出“合法性”即一种政治统治或政治权力能够让被统治的客体认为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服从或认可的能力与属性。第三章则对合法性的标准从形式和实质上给以界定,引出建构善治之路的依据。第四章在前面内容的阐释和认知下,结合我国本土资源,通过合法性的支撑,建构和谐社会下可持续发展的善治路径。  

公民社会;善治理念;合法性;公益最大化;政治权力

吉首大学

硕士

法学理论

朱兴文

2010

中文

D621

36

2011-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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