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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1139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情态的人际功能研究

赵侃
河南科技大学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属于法律文本,涉及劳动关系的各方面,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对于这样重要的文本,针对其进行的语言学研究还不多,尤其是还没有从情态人际功能的角度展开过研究。本文以功能语法中人际功能理论中情态系统和情态的分类为理论支撑,探究了《劳动合同法》中情态系统的人际功能。   韩礼德和马西·塞斯(1997)认为:人际元功能是讲话者与听话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一种语法资源(即相互联结的系统网络),用于在交际过程中,就一般而言,社会角色的扮演,尤其是言语角色的扮演,即用于建立、改变、保持人际关系。人际元功能中主要的语法系统是情态。它包含了讲话者对信息真实度的评价及对陈述的态度。   本文通过对情态的类型、取向、取值,情态的实现方式四方面研究了本法律语篇的情态系统,旨在揭示在法律语篇中情态系统表达的特点。研究发现:在《劳动合同法》情态系统中,情态类型基本是意态化的表达;情态取向均为客观性;在情态取值上,分别为高值和低值;情态的实现方式为情态动词。研究的意义在于加深我们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把握,有助于立法者更好的利用情态意义来维护法律的客观性。本研究有利于补充与完善法律语篇教学重点和教学内容。

劳动合同法;人际功能;劳动关系;功能语法;情态系统;法律语篇

河南科技大学

硕士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张发祥

2009

中文

H030;D90-055

51

2011-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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