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认知
在审判中根据证据裁判的原则,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但是在诉讼中却存在某些事实不需要证明的情况,此为本文研究的司法认知。案件事实是否全部需要证据才得以证明,对此法官应该适时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判断,不应机械地依靠证据,因为法官不是一部磨粉机,只要将米粒(证据)从一边灌进去,米粉(案件事实)就从一边流出来。司法认知自始至终存在于审理案件的规则中,正如西塞罗所说“这是亘古不易之法,而不是存在于写下来的那一刹那间的法。”
证据裁判;认定事实;司法认知;主观能动性
广东商学院
硕士
罗筱琦
2009
中文
D925.04
49
201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