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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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072360

商法视野下商会的定位与立法

许文学
宁波大学
引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会发展迅速。然而商会法迟迟未能出台,现有社团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商会发展遇到制度瓶颈。研究商会的定位与立法,对于商会发展、商会立法与社会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第一部分探讨商会的法律性质。商会除具备非营利性、民间性和自治性等社团一般性质外,还具有互益性、封闭性、内部事务平等性、角色特殊性等法律特征。商会不仅应当获得法人资格,而且应当专门立法。我国应当废除现行商会法律规定的“一地一业一会原则”和“双重管理体制”,重新划分法人类型,将商会的性质定位为非营利互益法人。   第二部分探讨商会对商事组织意思自治的作用。商事组织意思自治的局限性可以解释商事组织对商会介入的需求。商会介入的理论基础在于商会章程的约定,介入的表现是指导和约束商事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介入的机制是商会的治理机制,介入的作用力可用量化的指标体系评估。为保证商会合理发挥作用,商会介入应当遵循一定原则,并限制在一定范围;此外,还应健全制度以解决商会与商事组织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部分探讨商会对商事行为的监管功能。监管的私人利益理论可以解释我国商事行为监管体系对于发展商会监管的需求。我国应当培育商会监管,发展“行政与自律兼顾型”的监管模式。商会监管的法理基础在于政府委托授权和会员集体意志,监管的手段特殊,监管的效果良好。为保持商会特性,商会监管也应当坚持一定的原则,并限制在特定范围。此外,还应注意协调商会监管与政府监管。   据此,第四部分对商会立法提出了初步构想。商会立法与商会发展存在互动关系,而商会法与商法又紧密联系。我国应当改革现有社团法律体制,专门制定商会法。在立法模式上,应当以成文法为外壳,以自由主义为精神;在立法路径上,应当先制定《商会法》,条件成熟再制定《非营利组织法》;在立法原则上,应当突出商会基本特征;在立法内容上,应当涵盖商会性质与法律地位、商会与政府关系、商会章程、治理结构和运行规则、商会职能、商会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当商会法与商法发生冲突时,只要商会法的规定没有违反商法的限制性规定,商法就应当认可其有效性。

商会;角色定位;法律性质;立法规制;商业法

宁波大学

硕士

郑曙光

2008

中文

D923.99

54

201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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