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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实证研究--以2706份案件判决为例

谢赛梅
华东交通大学
引用
在信息化智能化背景下,伴随网络犯罪产业化,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的逐渐发展和成熟,衍生出大量的技术帮助行为,且其发展态势呈现为专业化、产业化特点。大部分网络犯罪行为之所以能够实现,依赖于信息技术的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这些技术或帮助行为已成为新型网络犯罪发展的助推器。为进一步打击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切断网络犯罪的支持资源,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本罪),将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处理。文章利用小包公AI智能平台,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判决书进行研究分析,基于实证研究,对本罪在我国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并提出相关的优化建议。全文共五个章节。  第一章是绪论。主要概述论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章的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第二章是罪名概述。主要介绍和评析本罪的有关性质、犯罪构成等基本情况,初步了解本罪。  第三章是对当前我国本罪名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利用小包公AI智能平台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关本罪名的刑事判例,最终选取2706份样本进行分析。主要从被告人基本情况、行为类别、地域分布、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庭审程序、典型案例等方面,整理和归纳本罪当前在我国的司法适用现状。  第四章是通过分析指出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探讨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本罪呈“口袋”罪发展趋势;二是对“明知”的理解和认定模糊;三是“情节严重”的适用不明晰;四是本罪与相关罪名的竞合问题。  第五章是针对上述问题对现阶段本罪的司法适用提出优化建议。一是要把握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避免罪名滥用,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二是要进一步细化“明知”的标准,首先确定“明知”包括确定的知道和推定的“应知”,其次要在推定的“应知”中,明晰推定规则,做出恰当的推定。三是要合理考量“情节严重”的标准,实现主客观相统一,与整体案件的实施相联系,综合衡量各方因素予以判断。四是要进一步明晰本罪与他罪的界限,主要是明晰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以及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明确界限以达到今后准确适用罪名的目的。  当前,本罪名已成为高频罪名,且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该罪名会被常态化适用。文章着重从司法实践出发,以点带面对本罪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探讨分析,对存在的司法实践疑难问题加以厘清,以期实现本罪正确、统一的司法适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法律规制;立法体系

华东交通大学

硕士

法律硕士(非法学)

罗斌飞

2023

中文

D924.3

2023-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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