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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技假赛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邓逸轩
华东交通大学
引用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与普及,以及国家对电子竞技的重视,电子竞技在我国得到了飞速发展。2016年国家发改委首次提出鼓励开展电子竞技赛事,2020年,亚奥理事会正式公开宣布,电子竞技项目已被批准成为杭州亚运会的一个重要比赛项目,而2021年,我国文化和旅游部也发出公告,宣布在《“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将大力推动电子竞技与游戏娱乐的深度融合。疫情期间,传统体育赛事受到不小的影响,但是电子竞技依靠其自身信息化线上化的优势,得到了持续发展,用户规模达到历史新高,其影响力,尤其是在年轻人当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但是,每一个行业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碍,电子竞技行业也是如此,曾经侵蚀了传统体育赛事的“假赛”也蔓延到了电子竞技中。我国各类电竞赛事的各级比赛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这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是十分具有破坏性的。这些假赛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国社会、个人的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超出电子竞技行业内部自律的控制。为此,刑法介入作为补充性、最后性的规范手段应该介入到假赛行为的规制中。  在广泛收集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运用文献分析及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刑法理论,对电子竞技假赛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针对不同种类的电子竞技假赛行为的刑法规制进行针对、具体地分析,并且在完善现有罪名适用之后,同时也提出了增设操纵竞技比赛罪的设想,希望可以更加全面的完善我国刑法体系。文章主要从四个部分对电子竞技假赛行为的刑法规制建议展开研究。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电子竞技的基本概念与特点,阐述了电子竞技的定义就是人与人之间通过信息化网络设备,在虚拟环境中进行博弈对抗,并且具有电子性与对抗性的特点。然后对电子竞技假赛行为的基本概念进行介绍,最后对电子竞技假赛行为的实质进行分析,指出电子竞技假赛行为是一直带有“操纵”及“欺诈”性质的危害行为。为后文对电子竞技假赛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做出铺垫。对其社会危害性进行介绍。总结出电子竞技假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阻碍电子竞技产业发展;(2)破坏比赛的正常管理秩序及体育公平;(3)滋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为电子竞技假赛行为需要受到刑法规制提供基础。  第二部分,接着介绍几个电子竞技场域中的典型案例,通过对不同案例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通过归纳总结典型案例的特点,对电子竞技假赛行为根据不同的利益动机而进行分类。为后文对不同类型的假赛行为进行针对性规制做出铺垫。  第三部分,介绍了目前我国电子竞技假赛行为可能会涉及的刑法规定,也对这些规定在具体适用时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证。如目前我国赌博罪在对参与非法博彩而假赛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时候,可能会对某些赌博行为无法有效适用;以及目前我国对裁判员的身份认定存在争议,在适用“受贿罪”还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时存在分歧。以及对适用诈骗罪对电子竞技假赛行为进行规制的观点进行论证。  第四部分,详细介绍了对电子竞技假赛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具体建议。文章认为应当在现行赌博罪中增加多次赌博的情形来对因参加非法博彩而打假赛的行为人进行有效打击,并且建议将电子竞技从业人员列为从重情节的特殊身份。同时提出电子竞技裁判员的身份不应当为“龚建平案”所认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应当从其具体工作职务的性质出发,应当认定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最后,在考虑对电子竞技假赛行为进行更具针对性的打击,文章对此也提出了增设操纵竞技比赛罪的设想。

声音商标显著性司法认定;犯罪构成;刑法规制

华东交通大学

硕士

法律硕士

胡卫萍

2023

中文

D924.3

2023-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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