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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程序研究

兰天立
辽宁师范大学
引用
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程序逐步进入研究视野。量刑建议不仅体现着控辩双方的协商合意,还影响着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该程序的运行对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价值,应当予以重视。  从理论层面看,我国认罪认罚案件根植于诉讼模式“合作”性、庭审样态“确认”性、案件事实“合意”性、检察机关“主导”性的诉讼形态。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程序包括量刑协商、量刑建议形成和量刑建议审查三个相互衔接、依次进行的部分,分别负责控辩合意的达成、确定和采纳。量刑从宽属法定从宽的范畴,办案机关对于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的决定都要依照法律规定。量刑建议权具有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属性。量刑建议包含了被追诉人对获取量刑减让的期待,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从宽处理承诺的兑现,蕴含着对法官量刑裁判的隐形制约。检察机关求刑权对法院独立裁判权的约束引发二机关的矛盾与冲突。  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目前,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程序改革正有序推进,但也存在交互性不足、形式化参与的特征,检察机关处优势地位,主导量刑协商的具体操作和运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供不足,“见证人化”现象明显。基于控辩平等原则,应赋予被追诉人量刑协商程序的启动权,建立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开示制度,明确辩护人独立辩护不加刑原则,并从权利保障、经济补助及允许向辩护转化等方面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形成是控辩协商的结果和产物,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调整的重点对象之一。实践中,检察机关倾向于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精准化程度越来越高,然其正当性争议不断。确定刑有助于提升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动力,但容易造成法检之间的紧张关系。《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精准量刑的制度供给也存在不足。对此,应继续完善量刑指导规范,发布指导案例,加强司法机关量刑说理,并探索量刑建议形成的多方参与机制。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是法院规制量刑建议权的具体体现,也是量刑公正及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有力保障。然而,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过程趋于形式化审查,对量刑建议的调整标准应如何理解存在疑问,事前通知是否应作为调整量刑建议的前置程序也不甚明确,各执一词。对此,有必要加强审判程序的自愿性审查,规范量刑建议的调整程序,推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协商程序;形成程序;审查程序

辽宁师范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夏红

2023

中文

D925

2023-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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