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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行动障碍和路径优化

张艺馨
吉林大学
引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继续推进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随着中国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活动也大量开展,导致海洋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而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行之有效的途径,对各种海洋环境损害进行补救,并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来,它是预防和惩治破坏海洋环境行为的有力法律武器,因此在中国构建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极为迫切和重要的。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这一制度存在着诸多阻碍,内部障碍包括:首先社会组织的起诉意愿比较低,只有三成的组织会把这种诉讼方式作为维权的主要手段;其次海洋环境损害案件的源头比较复杂,取证难度很大,绝大多数社会组织的举证能力不足;再次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成本很高,此类案件的花费通常会达到上百万上千万,此时社会组织通常是无力承担的,只能被迫终止诉讼。而外部障碍首先在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僵化适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是,符合环境污染案件诉讼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然而聚焦到海洋领域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所述的是,在海洋污染案件当中能够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这种看似可能会产生冲突的规定也是导致了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此外,法院普遍否认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因此现有法律对于主体资格对于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标准限定是比较高的。  针对上述问题,通过对国外优秀经验的借鉴,可以通过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路径加以优化。在国际层面,很多国际公约和补充协定都明确了社会组织是有资格作为主体参与诉讼的,文章通过日本排核污染水事件从几个角度论述了社会组织的诉讼价值。在国内层面,一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之间的争议需要厘清,以及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各起诉主体如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检察院、社会组织或者是一些公民个人,他们之间的起诉顺位也需要进一步明晰;另一方面需要降低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的准入门槛,同时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以推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进一步深化和落实。

公益诉讼;海洋环境;社会组织;原告资格

吉林大学

硕士

法学

姚莹

2023

中文

D925.1

202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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