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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审查制的建构障碍

温雨晴
吉林大学
引用
被追诉人的上诉权问题在学界一直争议颇多,而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实施以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行为强化了刑事诉讼程序中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的冲突,因而关于其上诉权的争议便愈演愈烈,争议的焦点内容之一便是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审查制的建构问题。  学界对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建立上诉审查制的设想虽有差异,但亦存在共通之处。第一,上诉审查制建构的目的是筛选掉被追诉人的投机型上诉,即以留所服刑或者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为目的而提出的上诉,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以及限制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的无端反悔行为;第二,上诉审查制的表现形式是在法条中明确列举被追诉人的合理上诉理由;第三,上诉审查制的适用范围是被追诉人可能被判处轻刑的案件或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然而,结合理论与实践层面的系统分析可以发现,上诉审查制的建构在我国存在障碍。  我国缺乏上诉审查制建立的前提条件。英美法系国家的协商式审判制度是我国学界论证构建上诉审查制的重要参照,通过比较法研究可以发现,英美法中上诉审查制的建立存在以下三个前提条件:第一,英美法中采用的对抗式刑事审判模式重实用主义而非实质真实;第二,英美法中的审级制度和上诉程序构造呈现出灵活性的特征,被追诉人上诉途径多元,即使适用上诉审查制也有一定的行权空间;第三,英美法中注重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保障,辩护律师在辩诉交易中的参与度广,更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有罪答辩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但我国目前并不具备上述类似的前提条件。  上诉审查制在我国的建立存在现实运行障碍。第一,上诉理由难以在法律规范中进行具体的设置。通过归纳整理认罪认罚案件裁判文书中的被追诉人上诉理由可见,被追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仅涉及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涉及到酌定量刑情节的存在,由于酌定量刑情节较为灵活,无法在法律中明确体现,因此被追诉人的上诉理由可能也无法针对酌定量刑情节在法条中进行详细列举。第二,上诉审查制可能会损害二审程序的纠错价值。相关裁判文书数据表明,即使被追诉人仅以“原判量刑重”寥寥几个字提起的上诉,也存在被二审法院改判的案例。若通过上诉审查制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制,有可能会影响二审法院纠错功能的实现。第三,上诉审查制在实务中可能无法发挥预期的功能。被追诉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上诉审查制即使建立起来,被追诉人也可能会根据法律规范的改变作出相应的技术应对,而不会将自己的真实上诉理由表露在外。  建立上诉审查制的必要性存疑。“制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的无端上诉行为和节省司法资源,是学界论证构建上诉审查制的两大主要出发点。一方面,通过分析相关裁判文书中二审法院对被追诉人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可以发现,二审法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处理上诉案件,书面审理相对开庭审理而言,已能起到大大节省司法资源的效果。因此,即使二审法院无条件受理所有被追诉人的上诉,也可能不足以达到损害诉讼效率的程度。另一方面,被追诉人的上诉行为不宜均被认为是对上诉权利的滥用。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等同于一纸协议,故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上诉也不应承担被限制上诉权的“违约”责任;此外,即使被追诉人提出技术型上诉也不宜被认定为恶意行为,而宜认定为被追诉人对自己法定权利的善用。

认罪认罚从宽;上诉权;上诉审查制;技术型上诉

吉林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贾志强

2023

中文

D925.2

202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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