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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证据鉴真问题研究

梁静
吉林大学
引用
《电子数据规定》第1条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微信类证据具有与其他类型电子数据相同的特征,即它们都具有数字化特征。但微信类证据作为典型的电子数据之一也具有其独特特点:一是微信聊天记录,一方面不能直接确认消息发送者的身份,微信证据的主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另一方面聊天记录作为微信证据形式之一,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内容容易被篡改、删减,真实性经常引发质疑,无法保障其可信度和有效性;同时,由于消息内容的篡改可能导致记录不一致,会对案件调查及判决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应采用专业取证手段和技术方法,比如截屏、备份、抓包等,来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发现记录存在篡改或删除,应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避免数据丢失或被意外修改。二是微信转账记录的交易也存在难以准确认定的问题,比如转账记录的来源、内容、目的和用途存在真实性争议。由此,在诉讼中,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易于引发质疑。  微信是通过代理机器实施的“人—机—人”电子中介通信,这种间接性使得微信聊天记录具有极强的不可见性、虚拟性和易篡改性。在微信证据的形成、传输、到达以及解密等全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和隐患,因此需要通过鉴定等专业技术手段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鉴定。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微信类证据的证据归属不统一,存在将微信证据定性为书证而非电子数据的情况,由于书证和电子数据的鉴真规则适用存在区别,实践中对于微信类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的审查判断存在混乱适用鉴真规则的现象,为充分实现微信类证据鉴真的目的,应该明确微信证据是电子数据,适用电子数据的鉴真规则。  为了高效地实现鉴真目的,应该尽量选择最优方案,以节约司法资源。对微信证据进行鉴真时,从对微信证据产生真实性异议的不同方面对其采用不同的鉴真方法。为了审查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除了确认主体真实性外,还需审查其内容形式真实性,即确保微信证据自形成之时起,没有进行非必要的删除、添加或关键性的更改,并保持内容完整。在内容形式真实性方面,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往往容易受到修改、编辑、伪造等因素的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提取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相关元数据来确定聊天时间、聊天对象及聊天信息等的真实性,避免数据被恶意篡改。使用专业工具分析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数据结构和编码方式,确认其是否被修改。在微信聊天记录文件中添加额外的头部或尾部数据,甚至是已经删除的聊天记录,都可能会引发数据结构或编码模式方面的变化。比较本地数据与云端数据间的一致性,进一步验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数据的修改、删除以及添加等情况。对微信图片、语音等信息使用封装工具对其原始HASH值加密产生结果进行比对验证,防止图像和语音信息的伪造等。依据聊天过程的场景描述,采用文本分析技术判断聊天记录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并利用程序还原聊天过程的真实情况。  综上,在对微信证据进行鉴真时需要同时考虑到主体真实性和内容形式真实性,系统性地运用各类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才能更准确地确定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此外,在保障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上,还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证据获取方式和保全措施,如可行性高的备份方法、底层信息的还原及分析等。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避免证据被篡改、损毁或泄露等情况的发生。

微信证据;电子数据;传统鉴真方法;技术性鉴真方法

吉林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谢登科

2023

中文

D925

202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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