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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卢梭公意理论中法治与共同善的关系

林文挺
广西师范大学
引用
作为现代早期的思想巨擘,卢梭的公意理论虽影响深远,但其内涵和性质却仍未有定论。公意理论是卢梭法哲学的核心,澄清公意理论中法治与共同善的关系是理解公意理论乃至理解卢梭的法哲学思想的必然要求。首先,博丹主权论、霍布斯人性论和洛克契约论是卢梭法哲学内涵的三大思想史语境,为卢梭公意理论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其次,普拉特纳误解卢梭思想的根源于自身的施特劳斯学派前见。这变相说明了探究卢梭的根本性前见对理解卢梭公意理论的必要性。卢梭政治哲学的根本性前见包含自然善好原则与上帝正义立场。其中卢梭上帝正义的立场与同时代人民的心声一起,回答了公意理论产生的必要性。在探讨不平等起源时,卢梭揭示了国家正当性问题与道德性问题,这些问题共同构成了卢梭公意理论的问题意识。  公意理论在分析框架上分为构成论与方法论。公意理论由法治要件与共同善要件构成。法治是公意的形式要件,其着眼于解决国家的正当性问题。人民一致同意的社会公约确立了法治在正当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法治要件的构成性内在价值。在此基础上,卢梭设计了作为主权者的人民通过法律全民公决制统治国家的立法体制,以及作为国家与主权者间等比中项存在、负责行使执法权的政府。共同善是公意的实质要件,其着眼于解决国家的道德性问题。共同善要件的主要内容是给人民带来全体最大幸福的自由和平等。自由、平等与法治一样,根据社会公约的确立而确立。在公意的构成论中,法治和共同善呈现一种二阶关系,其中法治处于第一位阶而共同善位于第二位阶,法治具有位阶上的优先性。法治为共同善提供制度性确认和保障,法治自身的维系也必然依赖于共同善的实现。因此,两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共同善方法论的目的是使法治要件主张的全民法律公决制在结果上符合共同善的要求。为此,卢梭从公意产生的结果端和意志端出发,提出了两种制度方法和两种精神方法。对这四种方法进行分析后可得,它们在任何意义上都未损害公意的法治要件。因此,在卢梭的公意理论中,共同善在构成论和方法论上都以法治为前提,法治与共同善的关系并非矛盾,而是相互依存。

卢梭;公意理论;共同善;法治思想

广西师范大学

硕士

法学

李德进

2023

中文

B565.26

202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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