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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财政自主权研究

夏雨鸿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引用
地方财政自主权的构建在促进地方公共服务的改善以及地方居民权益的保障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基于此,我国于1994年起开始正式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力图通过权力的划分实现国家范围内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合理分工与优势互补。  然而,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使得实践中我国地方财政自主权行使的随意性较大,“事实上的财政自主权”时有出现;作为其主要内容的收入自主权和支出方面自主权配置的失衡导致现实中“财权上收”、“事权下移”的局面日益严峻,地方财政不堪重负;相关政绩考核和救济等配套制度的缺位,也使得地方财政自主权的有效行使缺乏必要的激励与保障。上述种种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地方财政自主权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此,虽然国情不尽相同,但通过考察美国、法国以及德国的地方财政自主权建设,我们可以从中获取有益借鉴。最终,在财政法定主义理念和公平理念的指引下,通过构建以《财政收支划分法》为主体的系统完备的地方财政自主权法律体系,平衡收入自主权和支出自主权配置,合理划分地方税收收入和支出,健全“纵向+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及落实相关配套制度,我们可以实现对我国地方财政自主权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为地方财政作用的充分发挥注入强劲动力。

地方财政;预算自主权;收入自主权;支出自主权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硕士

法学

秦勇

2021

中文

D922.2

2023-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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