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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诈骗刑法规制研究

白玉环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引用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立法,在具体参保者个人患病或者就医时,为需要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费用的参保者个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救助需求和保障的基本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医疗保险的日益普及,随之而来的就是我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领域诈骗和犯罪行为愈加猖獗。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主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透支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浪费了大量的社会医疗保险资源,阻碍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  除去绪论和结语,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是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刑法规制的概述。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主要是指投保人、社会基本医疗服务管理机构和社会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医疗情况,骗取数额较大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具有诈骗手段多样化、诈骗主体多样性、诈骗行为隐蔽性、关联行为的牵扯面广等主要特点。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参保人或法定受益人实施的诈骗行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的诈骗行为,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实施的诈骗行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目前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最复杂的制度,社会医疗保险领域的诈骗行为愈演愈烈。因此,对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刑法规制进行完善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部分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诈骗刑法规制的现状分析。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中的典型案例发现,我国目前对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的刑法规制主要有以下几种:以诈骗罪认定的邓淑月诈骗案、以保险诈骗罪认定的成刚力保险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认定的天门市江汉医院合同诈骗案,通过对三个典型案件进行分析,表明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诈骗刑法规制的现状仍有不足之处。实践中的社会保险诈骗行为多以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进行规制,这种处理方式的不合理之处主要包括:这三种罪名的主体范围难以涵盖社会保险诈骗行为的主体,法益保护存在偏差,刑法规制过于缓和等。  第三部分是域外社会医疗保险诈骗刑法规制的考察。目前,我国对于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尚不完善,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强。在对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刑法规制进行完善时,除了可以借鉴我国刑法中其他诈骗类犯罪的处罚方式,域外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也值得我们学习。因此,对英、美、德三个国家相关的刑法规制进行研究,并在最后总结各国刑法对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的规制特点和对我国的启示意义,包括设置独立的罪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实行严厉的刑罚措施等。  第四部分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首先,应单设社会保险诈骗罪。在司法实践领域,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领域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为了使得社会保险领域的犯罪都有法可依,在刑法中单设社会保险诈骗罪更为合理。其次,明确界定社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范围,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应列入其中。另外,要明确列举社会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以主体为标准,对犯罪的行为方式进行论述。最后,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采取高于一般诈骗罪的徒刑年限和罚金数额,采取犯罪数额标准与犯罪情节标准相结合的认定方式,单位犯罪参照自然人犯罪设定量刑标准。

保险诈骗罪;社会医疗保险;刑法规制;量刑标准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硕士

法学

穆丽霞

2021

中文

D924.3

202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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