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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丁好
江西财经大学
引用
企业是当今中国社会的重要主体,积极广泛地参与各种经济活动之中,是繁荣社会经济的源头活水,然而,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时,却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的威胁。其中,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如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且持续性地发展已经成为现实性难题。在此背景下,以最高检为主导开始了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探索。此项改革的目的是通过给予企业不起诉的优待,激励企业通过合规整改,加强内部监管体系建设,消除管理漏洞,督促企业合规依法经营,从而将企业犯罪治理由传统的事后追责转变为事前预防。从改革试点情况来看,对于保障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民营企业持续性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处在试点阶段,各地区检察机关都各自探索企业合规工作,使得开展各项工作的标准不统一,从而引发诸多问题。  为了更好地助力我国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规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可能遭遇的刑事法律风险。同时,也为现如今我国正如火如荼进行的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建言献策,进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向更深远的方向发展。文章内容重点讨论了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在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中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难题,从而提出了问题解决思路以及明确了相应的适用标准。首先,通过阐明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内涵、域外的发展历程以及其自身存在的价值,以达到对该制度形成一个整体性认识。其次,通过公共利益考量理论、有效犯罪预防理论、法益修复理论三大理论有效地论证了建立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再次,从最高检以及各地区检察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提炼出两种模式,并对相应模式下试点检察机关的具体做法以及其存在的优势和局限性做了一一分析,其中有值得赞许的经验做法,也有亟须改进的不合理操作。然后,通过梳理相关试点案例总结出了在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实践中所出现的主要问题。比如,该制度的适用应采取检察建议模式还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适用对象中企业家犯罪案件、重大刑事案件以及大型企业可不可以包含在内、面对试点实践中对合规考察对象选取不一的做法,怎样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规范、在监管模式各自都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如何去选取更切合实践需要的监管方式以及如何在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中实现行刑间更为顺畅的衔接。最后,明确了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构方向。比如,涉案企业合规不诉制度应构建涉案企业附条件不起诉模式;适用对象应仅限于企业而不及于个人、重罪案件也应包含在内以及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都有合规的需求,都应纳入其中;适用条件不应过于宽泛,要以公共利益条件、积极合作条件、相应补救条件、证据标准条件作为严格的考量基准,进而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合规考察程序;合规考察中的监管应以第三方监管为宜;要进一步优化行刑衔接机制,通过充分利用法律中关于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的有关规定以及设置特殊的程序通道,畅通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沟通渠道,以更好地开展企业合规工作。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刑事法律风险

江西财经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谢小剑

2023

中文

D925.2

2023-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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