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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判定研究

林雅亭
南京理工大学
引用
多主体方法专利具有能被多个主体分别实施的各个步骤,由于“单一主体原则”和“全面覆盖原则”的限制,在多主体方法专利的实施中通常没有形式上的满足传统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单一直接侵权主体,因此难以将直接侵权规则直接适用于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的案例中。由于多主体实施的特性,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的判定常常处于专利直接侵权、共同侵权与间接侵权理论的漩涡中。在我国已有的典型案例中,“西电捷通案”中法院将主要精力放在间接侵权的认定上,但间接侵权的成立仍需以直接侵权的存在为前提。“腾达路由器案”则提出“实质性固化”标准给多主体方法专利直接侵权的判定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专利间接侵权应当坚持从属说,若不能判定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行为中存在直接侵权,则也就难以判定以直接侵权为前提的间接侵权。而共同侵权主观说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客观说又存在理论缺陷。另外,借鉴美国替代责任的“控制与指挥”原则则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综合来看,采用对全面覆盖原则有一定突破的直接侵权的规制路径相较于间接侵权更具有可行性。从实质性侵权的角度来看,多主体方法专利可以成立直接侵权,首先需要摆脱对直接实施人的纠结,明确其他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区别;其次责任主体的行为还要满足“实质性固化”规则,避免专利的不合理扩张;最后也需要对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判定;责任主体;法律制度

南京理工大学

硕士

法学

董新凯

2021

中文

D923.42

202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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