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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创作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问题研究

赵佳星
南京理工大学
引用
作为新生事物的短视频在推动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如影随形。学界对于短视频创作时能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这类新兴技术带来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给予了较大关注。部分学者认为短视频创作无法适用合理使用,也有不少学者结合转换性使用等理论提出不同意见。鉴于短视频创作以其独有的特殊性契合当今信息时代的现实需求,因此将新兴的短视频产业和著作权法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联结起来,较为系统的梳理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转换性使用理论的历史沿革和适用条件,用基本的法律规则融入特殊类型的产业中,促进新兴产业更好发展的同时弥补法律规则滞后性带来的不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短视频创作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短视频创作具有特殊性,除了作品时长短以外,还在于创作门槛较低入门快速、迎合碎片化的消费趋势、具有较强社交及传播属性的特点。在新兴技术领域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逐步完善,相关条例随之细化的发展下,短视频创作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有助于维护网络环境利益平衡,推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保证短视频产业稳定发展。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哲学、宪法学、经济学的法理基础使得短视频创作适用合理使用更具正当性。不同立法模式下的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各具利弊,其存在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可以适当借鉴其合理元素。我国“适当引用”的判定标准,在应用至短视频创作的合理使用领域时,存在“适当”标准的判断障碍。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规定,构建短视频创作适用转换性使用的法律规则。

著作权;短视频创作;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适当引用

南京理工大学

硕士

法学

梅术文

2022

中文

D923.41

202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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