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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衔接问题研究

张洁
南京理工大学
引用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历史由来已久,经历了合体到分化再到一定程度融合的发展阶段。随着“质量混合说”的提出并逐渐发展成为主流学说,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衔接问题也愈来愈凸显其研究价值。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形态,即吸收适用与合并适用,然而在具体的适用衔接上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体现在适用典型情形与程序保障上。现有关于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衔接的观点学说主要有吸收主义、选择主义、合并主义、附条件并科主义,等等。各学说虽有其存在的空间与价值,但任何单一学说均无法有效支撑起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衔接关系。综合已有学说,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衔接可通过两条路径来实现:一是对于处罚标的与内容相同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应当采吸收主义,即由刑罚对行政处罚进行吸收适用;二是对于处罚标的与内容不同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应当采合并主义,即对行政处罚与刑罚予以合并适用。同时,为了保障上述径路的实现,还应当限定适用的典型情形及构建与此适宜的程序保障措施。具体来说,程序保障措施包括设立衔接适用案件的执行程序,建立并完善适用案件的移送程序(包括移送案件材料的处理),强化落实适用案件的监督检查程序等。

行政处罚;刑罚适用;制度衔接;执行程序;司法实践

南京理工大学

硕士

法学

陈太清

2022

中文

D922.1;D924.3

202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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