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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销售中的适当性义务研究

陈俊如
南京理工大学
引用
金融产品具有高度专业性与复杂性,金融产品交易双方在信息获取与知识储备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金融消费者常常依赖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进行交易,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金融机构站在绝对优势地位,因信息差导致的不平等现象明显,赋予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系平衡双方力量对比、增强金融机构责任意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维持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手段。目前,我国现行法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作指导,从司法实践争议对适当性义务规定进行探讨,以期解决随着金融市场发展而不断增多的民事纠纷。但现有规定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且对于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规定尚存在诸如法律性质、义务内容、履行标准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导致人民法院对于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金融产品销售而产生争议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严重。鉴于此,有必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支撑,从合同本质对金融产品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探讨,厘清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性质;基于阶层评价理论,选取金融消费者差别化保护模式,明确界定适当性义务内容的边界;以主客观相统一理论,将产品与客户更优匹配,细化适当性义务履行与否的评判标准。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法律性质;消费者保护

南京理工大学

硕士

法学

陈太清

2022

中文

D922.28

202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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