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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协议的行政优益权

周志伟
南京财经大学
引用
行政协议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和服务的行政方式,在达成行政管理目标的过程中,不像传统的方式那样强硬,而是手段较为柔和,对于建设服务型、合作型、友好型政府具有重大意义。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该权力的出发点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量,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监督行政相对人履行协议,并惩戒行政相对人的违反法律或者违反约定的行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的一种,应用广泛、纠纷较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受到广泛关注,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名义,滥用行政优益权,不仅侵犯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导致群体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基于此,我们有必要规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本文第一部分对我国和外国行政优益权的理论进行了概述。域外理论发展方面,主要介绍了法国、德国、美国三个国家的发展历程:法国遵循绝对行政优益权理论,并辅之以独特的行政司法体系;德国的行政协议制度强调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地位的平等性,以“协议”作为本位属性;美国的行政协议优益权溯源自“特许权”。这启示我们要兼顾行政机关规范行使行政优益权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内理论发展方面,我国吸收了域外有关行政优益权的理论,并普遍运用在行政协议领域之中,确立了行政优益权内容包括监督权、制裁权、强制权、变更权、解约权、提前收回合同标的等内容。  第二部分梳理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适用问题,具体到房屋征收协议,其还存在基本规则尚须明确、规范适用顺位混乱、程序规制尚待完善、补偿范围有待厘定等四个方面的困境。  第三部分提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适用的完善方案。一是处理好处理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适用的三个衡平关系,即保持公共利益与人利益之间的衡平、保持法的稳定性与发展之间的衡平、坚持依法行政与诚实信用的衡平。二是细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认为公共利益的判断是以司法机关的客观标准作为优先,而非以行政机关的主观判断为优先。三是是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适用的司法审查,实现司法审查的精准化,建立符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适用的司法审查强度,形成完善完备的制度体系。四是强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适用的程序规制,通过完善事前协商机制、保障协议相对人知情权等方式设定规制程序。五是确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适用的补偿、赔偿赔偿和补偿基准。

行政优益权;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共利益;国有土地

南京财经大学

硕士

法学

夏清瑕

2023

中文

D922.1

202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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