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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立法完善研究--基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文本分析

刘沫含
南京财经大学
引用
一粒种子,连着“国之大者”,关系粮食安全。加强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外在约束,更是我国种业自主创新、种源自主可控的内在需求,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我国于1997年出台了首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称《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被纳入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了育种者创新动力。目前国际社会多数国家参照《国际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条约》保护植物新品权,我国也不例外,加入UPOV1978版本将国内保护制度与国际接轨。各国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式因地区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略有不同。欧盟细化实施UPOV1991文本,美国以专利法和参考UPOV1991文本出台的专门法双轨保护植物新品种权,而加拿大在遵守公约的基础上更注重农民权益。  自1997年出台《保护条例》,随着育种水平和市场规模的发展,我国曾两次对《保护条例》条款作部分修订,辅以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方式补充和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体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1月公布,时值我国《保护条例》自施行以来首次全面修订,此次修订目的是打通植物新品种权创造、运用、保护、审理和服务全链条。在品种权的创造方面,将授权标准作详细规定;在品种权的运用方面,完善侵权假冒案件处理措施,增设“合理来源”抗辩条款;在品种权的保护管理方面,制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初步规范,扩大了保护范围,延长了保护链条;在行政执法措施和后续的品种权服务上都做了相应修订。此次修订更大力度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提升种业国际交流合作水平,为加快实现种业振兴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但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条文和规范并不周延,对在品种追偿权制度,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以及科研豁免适用范围的构造上,没有回应司法需求,也未做到与现行法律体系相衔接,需要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完善。  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和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明确追偿权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性质,并构造行权规则;分析权利用尽原则并不会对我国种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引入的具体条文构造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条;研究科研豁免规则的立法目的,构造科研豁免适用的限制条件,提出增加“非商业目的”和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植物新品种权;立法模式;临时保护期追偿权;权利用尽;科研豁免

南京财经大学

硕士

法学

储敏

2023

中文

D923.4

202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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