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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中履行要求禁止规则研究

章俊子
烟台大学
引用
履行要求是东道国可自主选择的施加于外国投资者的监管措施,主要目的是促进外资对东道国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由于履行要求本身所具有的对外资的歧视性,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限制东道国对外资的监管,提出禁止东道国施加的部分履行要求,将履行要求禁止规则纳入到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由于被禁止的履行要求类型的增加、履行要求禁止规制适用范围的扩大以及受到国际投资协定中其他条款的影响,该条款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呈扩张趋势。但由于仲裁庭对履行要求相关概念的解释缺乏统一的认识,在涉及履行要求禁止规则的仲裁案件中出现裁决不一致的现象。  近年来,受我国经济发展以及投资自由化趋势的影响,我国投资协定对履行要求禁止规则的态度由谨慎转变为开放,在新缔结的两项高水平国际投资协定中都纳入较为全面的履行要求禁止规则。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缔结的投资协定中的履行要求禁止规则的内容及其相关例外的设置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强制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相关概念的规定不够明确,履行要求禁止规则不符措施的设置不够完善。通过考察我国最新的投资协定中对履行要求的规制及其例外,能够更好地完善相关条款,更好地平衡我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利益。

履行要求禁止规则;强制技术转让履行要求;国际投资协定

烟台大学

硕士

法学

衣淑玲

2023

中文

D996.4

2023-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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