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目录>
<

合规不起诉中的第三方监管制度研究

丁文睿
上海师范大学
引用
合规监管作为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合规整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充分性。放眼全球,各国合规监管制度既有刑事司法制度和单位归责模式不同而凸显的独特性,也蕴含着全球化背景下加强合规治理的普遍规律。独立于企业和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人作为能够提供高效内控服务的专业组织被纳入法定监管主体。我国在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过程中尝试了多种监管路径,第三方监管机制最终作为能够协助企业实现有效整改、减轻检察部门压力的合规监管方式得到全面推行。  法律系统既有结构上的封闭性,也存在认知层面的开放性。第三方监管人即可以作为有效的认知补充参与法律系统的运作。通过诉讼职能分立理论的视角,研究认识到实现第三方监管中立评判的根本方法在于确保其主体的独立性,检察院若同时拥有合规不起诉的审查权和决定权,实际上剥夺了涉案企业的程序救济权。对于第三方监管的适用问题,第三方治理理论作为第三方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基础,指出第三方监管人作为社会治理资源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内生稳定,但在引入第三方主体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必要限度,避免对涉案企业的过度干涉。  司法实践中,“自上而下”的政策推行方式加剧了我国监管体系中行政与司法部门对第三方监管的控制和干预。一则,导致第三方监管制度缺乏中立保障,监管与评估的公正性严重依赖地方行政能力;二则,对涉案企业适用第三方监管的决定权被检察机关垄断,单位与个人刑事责任的复杂耦合也为第三方监管范围的划定增添难度,导致适用条件与范畴缺乏统一标准;三则,我国尚未针对第三方监管人执业规范进行立法,行政化管理下的监管人行为规范依旧缺位。  在美国的合规监管体系下,独立监管人在涉企案件中的定位十分明确,即为严格独立于政府与企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第三方监管人的任命必要性与专业性要求进行规定,确保其选任方式的独立性,并在制度层面提供了充分的中立保障。监管人的权利义务来源除了规范性文件规定,还有与涉案企业的委托协议,通过合同约定与司法监督的配合实现了独立监管人的自我管理。  在我国未来的制度改革中,需要以第三方监管人的适用标准、独立性保障、权责范围与执业道德为中心,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合规监管制度,确保第三方监管人具备利益无涉的中立性,遵守职业道德要求,参与刑事司法社会化治理,推动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合规不起诉;第三方监管;法律规制

上海师范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吴啟铮

2023

中文

D922.291.91

2023-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