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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分流程序研究

戴程程
上海师范大学
引用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不成熟,实施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和可谴责性弱于理性成年人,不加变动地适用普通刑事司法的规则和程序,将不利于其及时改过、回归正常生活。由此,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化就尤为必要。分流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化的重要体现,观护是分流后的必要举措。  上世纪90年代,上海市司法机关开启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的探索,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了观护工作体系;2019年至今,我国已开展两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作,社会观护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有效的推进和发展。发展至今,我国现有立法与实践中共有三种社会观护的适用场景,分别是刑事立案前的矫治教育措施、侦查至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开展方式和审查起诉阶段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  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社会观护决定本身即属于对案件的分流决定,“社会观护分流程序”,即以社会观护的方式将未成年人转出司法系统的过程性规范。通过对目前理论研究、立法规定以及实践发展情况的分析,社会观护分流程序中目前存在理论层面的争议和实践层面的不足,包括先议权归属的争议、分流决定的听证化问题、分流机制单一以及程序具体运作中的若干问题。  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社会观护分流经验各具特色,域外观护分流程序特点鲜明,对我国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基于对问题的反思及经验的总结,构建社会观护分流程序需要首先解决先议权的归属问题,再考虑从制度基础、体系完善、程序构建逻辑三个层次推进,对调查评估、分流决定、司法转介、权利救济等不同环节和场景进行程序内容的完善。

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分流程序;先议权

上海师范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吴啟铮

2023

中文

D922.183

2023-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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