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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行医罪应限制适用

施映
东南大学
引用
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非法行医罪的适用问题,一直存在诸多纷议。该罪在主体范围、法益确定、“情节严重”的内涵、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主观罪过、量刑幅度等方面都有着诸多可议之处。理论界对于非法行医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单个要件的探讨,对于司法适用趋势与范围限定研究匮乏。2016年司法解释虽在一定程度上对主体、“情节严重”内涵、医疗行为的界定作出了补正与修撰,然并未能从根本上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现阶段我国非法行医罪适用范围仍存在处罚范围过宽、量刑幅度过大的扩张问题。对于非法行医罪主体,现学界有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三种观点,2016年司法解释出台后,删去了确定非法行医主体中“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表述,集中到了是否进行执业医师注册的焦点上。基于刑法谦抑性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非法行医罪保护法益应当确定为就诊人生命健康安全。执业医师注册为行政法上的一道例行程序,其并不能对就诊人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侵害。因此,非法行医罪主体应当限定为未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不具备医治疾病所需的专业医疗水平的人员。在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适用方面,2次行政处罚被定性为非法行医罪的前置性要件这一条文也有诸多不合理之处。2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文义解释,应当与前三次行为共同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评价主体。但是如若行为人屡教不改,再次非法行医的,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该行为不能被纳入刑事体系评价范围,但这又与立法者以主观恶性判定非法行医社会危害性的初衷相悖离。且在量刑幅度上,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罪的起点刑相同,作为特殊法条,远远超出一般法条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幅度,显然不合理,应当予以修正完善。

非法行医罪;行政处罚;医疗行为;量刑幅度;司法适用

东南大学

硕士

法学

刘建利

2022

中文

D924.3

2023-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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