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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陈微
河北经贸大学
引用
在这个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蕴藏着巨大价值的新型资源,拥有越多的数据,便在市场中占据更具优势的竞争地位。为了获得这一重要战略要素,经营者间数据抓取行为频发。虽然数据抓取行为本身属于中性的技术手段,但部分经营者出于低成本盈利目的,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的数据抓取行为,引发大量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导致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引起普遍的社会关注,同时司法实务中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争议不断。  现在,规制不正当数据抓取行为,所适用的法规逐渐趋于稳定,但对其探究仍处于初期阶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商业数据专条”提出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正当获取或使用他人商业数据的行为,往往通过适用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2条总则性条款来处理,但其作为一般条款频繁适用存在一定问题。该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商业数据”的概念,并相应拟制了4种应禁止的不正当获取或使用其他经营者商业数据的行为,将涉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情形实操化、类型化。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互联网专条”,因其自身的不实用性与原则性特征,作为审判依据的争议较为明显,大部分学者都从立法角度主张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司法解释。现正值《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之际,本篇欲立足于意见稿的基础之上,力图从其他角度如竞争关系与正当性、监督与执法角度讨论数据抓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兼顾抓取者、被抓取者、消费者、社会整体四方利益平衡下,希冀厘清并规范竞争关系的认定和竞争正当性的判定标准,并欲在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的利弊得失后,进一步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和执法提供规制路径的完善参考。具体分为以下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引言,简述文章的选题背景、主题研究的理论与实际意义,以及规制数据抓取行为的国内与国外的理论研究、法律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第二部分是基本概念与理论。以数据定义为引入,进而阐述数据抓取行为的定义,梳理其特征,并将不同的数据抓取行为进行分类,详细分析本文探讨的不正当数据抓取行为的危害性。  第三部分是选取不正当数据抓取行为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进而引出此类行为的本质症结,乃至其在司法实践与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的得失,竞争关系的存废,影响判定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标准的因素,司法实践中用以监管方面的法律缺陷与冲突等问题。  第四部分是域外对数据抓取行为规制的法律法规、判例依据与经验借鉴。分别分析了欧德美日等国在不正当数据抓取行为方面的规制及发展趋势,总结对比上述国家对待数据抓取行为的措施与态度之异同,取其优、摒其劣,结合我国自身的发展情况,选择适合的法律模式,为我国规制不正当数据抓取行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参考。  第五部分是完善不正当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建议,包括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以及从最新的法律理论与司法实际出发,明确竞争关系存废的必要性,厘清我国不正当数据抓取行为的不正当性判定标准,探讨完善监管方面的法律问题,并制定相关配套法律以形成体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抓取;竞争关系;法律规制

河北经贸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王利军

2023

中文

D922.294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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