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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驱动型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赵立程
河北经贸大学
引用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企业间争相竞争的重要资源具有体量大、种类多、处理速率快、价值密度低的特征,越来越多的数据驱动型企业为了获取数据进而采取并购其他企业的方式,这也是广义的数据驱动型企业并购。数据驱动型企业并购作为数据驱动型企业整合数据资源、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常见方式并非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但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某些数据有了排他性、不可替代性的特征,并且数据的过分聚集亦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抬高了市场壁垒、降低了消费者福利。此外,新时代下出现了新样态,扼杀式并购的泛滥、VIE架构下集中的晦涩、消费者数据隐私安全的缺位,一系列新问题无不对传统的经营者集中制度发起挑战。文章期望通过分析数据驱动型企业并购的特点、规制必要性,梳理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制现状、新尝试、面临困境,总结、提炼欧盟对数据驱动型企业并购进行规制的经典案例、成功经验,进而为我国经营者集中制度如何应对数据驱动型企业并购带来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文章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节为引言,主要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研究方法,梳理域内外对数据驱动型企业并购反垄断法规制的研究现状,阐述文章创新点。第二章节为数据驱动型企业并购概述,通过了解数据的特征、垄断争议,数据驱动型企业并购的独有特点等一般问题,来阐明数据驱动型企业并购可能带来的竞争损害以及我国目前的规制现状。第三章节介绍数据驱动型企业并购对反垄断法带来的挑战,主要为:审查启动层面上主动申报标准的单一、执法态度的过度谦抑;审查要素上市场界定难题、市场力量判断难题、VIE架构下审查难题、数据隐私保护缺位;救济措施上的抉择难题。第四章节主要介绍欧盟的数据驱动型企业并购执法经验与积极尝试,其中Facebook并购WhatsApp、Microsoft并购LinkedIn所体现的执法理念,“守门人”制度的出现、成员国德国及奥地利修法、数据隐私安全的保护路径均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框架的完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第五章节为完善路径,主要针对第三章所提出的问题,积极吸纳第四章所总结欧盟的实践经验与新尝试,点对点的对我国数据驱动型企业并购反垄断法规制框架进行完善。主要包含审查启动层面上申报标准的多元化、主动审查的尺度把握;审查要素层面上的市场界定方法更新、竞争效果评估要素更新、数据与隐私安全保护路径、VIE架构的精细审查;救济抉择层面上的行为性附加条件设计。同时,鉴于“守门人”制度引发的新思考,根据“守门人”制度所体现的内在反垄断法规制逻辑,提出其在各个层面上可能的借鉴与应用。

反垄断法;数据驱动;经营者集中;隐私保护;法律规制

河北经贸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郭凯峰

2023

中文

D922.294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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