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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应用研究

郭亚民
河北经贸大学
引用
近年来,大数据技术迅猛发展,一时间大数据成为中国司法实践领域中炙手可热的一个概念,各地司法机关更是掀起了运用大数据等一系列高新技术的高潮。它是以互联网技术、物联网和电子科技技术为支撑所衍生出来的新型数据处理系统,依托规模庞大的数据集合,辅助以一定的计算机算法,对数据进行挖掘、分析与应用,借此获取数据中的价值,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应用范围以及作用也在逐步扩大。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日益加深,关于司法类或是个人类的数据信息可被收集的数量规模呈不断增长的趋势,规模之庞大,内容之精确,对司法体系所具有的作用以及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但同时也要清晰地认识到,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大数据给我国司法实践所带来的各种便利的背后,也对原有的司法体系产生了不同程度上的冲击。  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分类研究法以及规范分析法针对大数据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应用的具体类别、大数据在司法领域实际应用中所存在的系列问题以及对大数据在司法实际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给与的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展开了分析论述。文章共分为四大部分。在第一个部分,在分析之前关于大数据的定义已经存在的几种理论的基础上,给出了自己对于大数据定义的看法,并且通过大数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阐释了大数据的特征,将大数据和司法结合了起来,说明了大数据对于我国司法的重要价值以及大数据与我国司法融合的现实性基础。在第二部分中,探讨了大数据在我国司法领域应用的具体类别,通过分析大数据在智慧法院、智慧检务、司法统计、司法执行以及司法监督等司法实际中的应用,进一步地展现出了大数据对于我国司法的现实价值。在第三部分中,从当前大数据在我国司法领域中的应用情况出发,分析了大数据在现阶段应用过程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包括司法人员缺乏大数据思维,司法固有的独立、正当的属性被消解,法官的主体地位被削弱、引发了一系列伦理议题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与大数据责任主体问题以及司法核心价值观即司法公平与司法公正受到冲击这四大问题。在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中,通过对大数据在我国司法领域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自己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完善建议。通过转变司法人员传统的、固有的意识,树立和培养大数据意识,加快复合型人才的建设,明确大数据的应用工具性限度即保障司法的固有属性、保障法官的主体地位,在大数据应用过程中引入个人信息保护理念,明确大数据责任主体,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保障司法核心价值观等方法,为目前大数据更好地与我国司法融合,更好地为我国司法服务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设想。

司法机关;大数据;数据思维;司法公平;司法公正

河北经贸大学

硕士

法学

张振国

2023

中文

D926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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