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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删除权的行政法保护

张旦怡
河北经贸大学
引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信息主体为了实现遗忘的需求创设了人信息删除权.个人信息删除权保护问题处于公法与私法交叉范围内,私法保护已无法应对互联网时代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然而,各界对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却缺乏关照.同理,对个人信息删除权保护应当力求全面,必然不可缺失行政法保护这重要的一环.  文章从行政法角度出发,先探究了个人信息删除权的一般问题.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并通过对个人信息删除权和被遗忘权进行比较研究,明晰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内涵.解读删除权作为一项复合权利中的公权利属性,以此阐明公法保护是对其全面体系化保护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从理论角度和规范角度分别叙述了对删除权进行行政法保护的基础.然后从个人信息删除权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特殊性、可行性三个层次证明对删除权进行行政法保护的正当性.在公法私法不断交错融合的发展趋势下,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满足了新公共行政任务的要求,公法保护恰能填补私法救济的不足.相比私法保护,行政法还具有实现实质正义、控制社会风险、形塑一般规则的特殊优势.针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法律保护,行政法上权力与权利关系结构的特点能够平衡社会利益,行政管理活动具备的专业性和行政规制的时效优势都证明了行政法保护的可行性.最后,文章从当前个人信息删除权行政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切入.指出了个人信息删除权在行政立法、行政监管以及行政救济三个方面的不足.针对目前删除权的具体行政保护措施呈"立法缺失、监管乏力、救济模糊"的局面.文章将从事前预防、事中介入、事后制衡三个阶段分别提出完善建议.

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删除权;个人信息保护法

河北经贸大学

硕士

法学

王晓烁

2023

中文

D922.16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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