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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DH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与TF公司间的权责关系

孙露晏
武汉工程大学
引用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出现了一个两难情形,要么难以满足公众多样化个性化需求,要么效率低下。为寻求供给公共服务多样化、高效率的“良方”,中国多地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在于协同、创新、增益,通过政府与社会合作,促进公共利益与公共价值更好地实现,既增强社会主体活力,也在一定限度上释放政府管理空间。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将行政权力中的程序性权力下放,赋予社会或者市场。社会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后成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者,这不仅意味着公权力的部分转移,更意味着公共责任的承担,要求社会主体保质保量提供公共服务、承担公共责任。因此,政府购买服务不仅仅是简单的政府与社会主体间购买与被购买的过程,更涉及到权、责、利等内容在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重新配置。  本文以新公共管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责任政府理论以及公共服务绩效管理理论为基础,从权责关系视角探讨政府购买服务中DH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与TF公司间的关系。研究发现DH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拥有着绝对目标设定权和组织实施激励权,并负有足额资源投入、工作场所提供,以及加强对TF公司服务供给的监督等职责。TF拥有着“名义”公共事务管理权和相对人事管理权,并负有遵守合同内容、承诺公共服务效果的义务。二者之间存在权责边界模糊、行动规则模糊、角色定位模糊、利益关系模糊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传统行政模式的路径依赖、社会主体自主性的“先天不足”、双方担责机制的严重滞后以及双方行动逻辑的竞争与冲突。继而,本文认为推动和深化政府购买服务需要以权责关系对等为主要原则,均衡调整DH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与TF公司间的权责关系,通过明确权责、权责一致、以责控权以及平衡相关利益等途径,重塑DH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与TF公司间权责关系,推动形成权责一致的权力体系。

政府购买服务;政务服务中心;企业主体;权责关系

武汉工程大学

硕士

行政管理

王仲文

2022

中文

D630.1

2022-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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