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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侵权复制品的销毁请求权之限制

陈子谋
北京化工大学
引用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54条第5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该规定在明确“销毁”责任请求权性质的同时,也规定了销毁请求权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但限制的理论依据及具体实施规则需要予以明确。总的来说,销毁请求权的限制理论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比例原则的限制;第二,交易安全原则的限制;第三,利益平衡原则的限制。以这三种理论为基础建立起销毁请求权限制的具体规则应当包括四种情况:第一,其他处置措施已能够制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第二,侵权复制品已进入流通领域;第三,销毁侵权复制品将造成原被告之间利益极大失衡;第四,销毁侵权复制品将损害公共利益。对于不予销毁的侵权复制品的后续处置而言,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折价收购、达成许可协议等,应当允许。若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考虑消除侵权复制品的侵权特征后予以拍卖或将侵权复制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此外,当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又涉及行政销毁制度时,应当以私权保护为前提,以行政处罚为补充。权利人对侵权复制品有处置意愿的应当允许私权处置,权利人无处置意愿的,由行政部门予以销毁。

著作权;侵权复制品;销毁请求权;权利限制;著作权法

北京化工大学

硕士

法律(法学)

和育东

2022

中文

D923.41

2022-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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