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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取回权制度的重构

侯硕
北京化工大学
引用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引入了融资租赁制度,经过了四十多年的发展与完善,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瞩目的融资租赁业务大国。目前,由于我国民商事立法对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化的高度重视,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善,融资租赁行业必将继往开来,开启新一轮的高质量发展。在肯定现有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现阶段,制约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体现在我国出租人取回权尚不能够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制度的担保功能,对此我国还需要在租赁物登记、出租人权利保护以及取回权实现程序三个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  首先,在财产登记方面,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互联网登记系统需要在系统设计与制度安排上不断加以完善;其次,我国在立法上相对缺少有关出租人权利的规定,《民法典》应赋予出租人更多的主体权利,从而与融资租赁物取回权相呼应;第三,在当前已经实现取回权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衔接的基础上,要明确司法机关对于条款适用的具体要求,探索实现融资租赁物取回权的新路径,比如通过设立公力取回以外的私力取回机制,引进租赁行业协会组织等第三方社会力量,提升出租人行使融资租赁物取回权的效率,通过不同方面地努力,充分发挥取回权对出租人债权实现的保障作用。

融资租赁物取回权;出租人权利;民法典;法律制度

北京化工大学

硕士

法学

和育东

2022

中文

D923.2

2022-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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