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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027761

我国自认制度的构建

张泽宏
广东商学院
引用
自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是落实辩论主义的必然要求,是诉讼证明特殊性的必然体现。当事人一旦自认,法院必须对自认事实直接予以认定,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现有的研究重视自认制度的积极作用,忽视对自认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自认的效力并不明确,立法对国外制度模仿有余,分析不足。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存在诸多缺陷,导致自认对法官不具约束力,法官可以做出与自认事实不一致的认定。与此同时,立法对于当事人滥用自认的现象缺乏规制措施。本文对自认基础理论进行深入研究,针对当前自认制度的不足,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完善我国自认制度。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诉讼上自认的定义,明确了自认主要种类,对自认与自白、认诺进行辨析,明晰自认的中间效力、结果效力以及边际效力,探究了自认制度的形成机理。第二部分:分别从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对我国自认制度进行详细地剖析,探析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足及成因。第三部分: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对国外自认制度进行考察,比较了两大法系自认制度的异同,得出值得我国立法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针对我国自认制度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若干设想。

自认制度;立法完善;制度构建;民事诉讼制度;当事人滥用自认;边际效力

广东商学院

硕士

诉讼法学

罗筱琦

2007

中文

D925.1;D915.1

56

2008-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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