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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变通立法研究——以《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比较对象

唐学文
北京化工大学
引用
民族地区经济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出现了大发展的迹象,但民族地区的营商环境与经济发达地区仍存在较大差距,营商环境中法治环境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引进内外资本,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论文搜集整理了当前国内对营商环境的研究情况、民族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立法情况和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研究,阐释了民族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含义和功能,体现民族地区优化环境的必要性。当前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具有“修复性”、“低而多”、部门法较为集中的特点,而且民族自治地方的条例法律地位不清晰、民族自治立法权的行使并不充分、民族特色产业缺乏法律规范的保障、商事纠纷指导性判决较少,这些都阻碍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地区对外商投资领域和市场主体歇业的具体实施细则的需要,民族地区对涉外商事纠纷管辖权的缺失,都需要得到解决。对比同样拥有变通立法权的深圳经济特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权更具优势,如能够充分发挥将对民族地区营商环境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通过与《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比较,发现深圳涉及商事制度和引入外商的创新内容都值得民族地区借鉴学习,因此,民族自治地方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原则、效益优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障交易安全原则,明确民族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变通条例适用的范围和情形、条例发生冲突时的选择。在此基础上,借鉴学习深圳关于外商引入、歇业登记制度、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的经验,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优势,制定这些领域能为民族地区所用的条例,形成民族地区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民族地区;营商环境;变通立法

北京化工大学

硕士

法学

裴亚洲

2022

中文

D927;D922.1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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