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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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驾”作为危险驾驶行为:立法界定与目的阐释

陈亚楠
西北师范大学
引用
对于一边开车一边使用手机,社会上有一种很形象的说法叫做“盲驾”,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低头看手机时,其前方的道路情况完全处于视觉盲区,实际上就相当于“盲驾”。①  当前,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通过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进行视频交流、语音通话、刷短视频、网络接单、电子游戏等现象普遍存在,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而立法的滞后性导致现有法律规范在规制上述行为时疲软无力,亟需加以改善。经查阅整理“盲驾”相关法律规范条文发现,现有立法在“盲驾”规制上存在界定混乱、不周延问题,在具体操作中未正确把握其立法目的,导致“盲驾”相关规则在条文表达上缺乏确定性,在实践中亦缺乏可操作性,使得“盲驾”相关立法权威性受到影响。拟通过研究“盲驾”作为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法界定以及立法目的问题,寻找能够应对当前高速且复杂的道路交通形势的法律规则间不容发。  论文首先从几个较为典型的立法事例出发,通过公众相关立法建议、某地方相关立法内容和公安部相关法律规范建议稿,反映以立法规制“盲驾”符合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期盼,且存在实际可行性。然后通过整理现行法律规范中有关“盲驾”的条文,找准现行“盲驾”相关立法界定之症结所在,即普遍存在性质认定模糊、列举范围过小,为下一步解决问题打下扎实基础;同时也必须注意到某些地方立法在“盲驾”界定上的先进之处,在今后完善“盲驾”相关立法时加以借鉴。接着,分别站在法教义学角度和法经济学角度分别阐释“盲驾”相关立法之目的,在把握好隐藏在法律规范背后的立法价值的同时,立法者需要科学整合法的秩序价值、自由价值、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在“盲驾”规则方面能找到事先预防规则和事后救济规则的最佳平衡点。最后则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充分利用法律解释功能补足“盲驾”相关立法,对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订,在关注司法实践基础上积极探索,充分利用地方立法功能积累“盲驾”规制经验,并在法律层面保障“盲驾”规制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实用性。

危险驾驶行为;立法界定;救济规则;法律规制

西北师范大学

硕士

地方立法实务

王勇;李新民

2022

中文

D924.3

2022-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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