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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类案检索制度的运行与完善

黄权恩
天津商业大学
引用
为了落实司法责任制,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意味着类案检索制度在我国正式形成。类案检索制度与案例指导制度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均参考借鉴于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背后反映的是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不同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技术的碰撞与融合。故只有在综合考察与比较分析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不同的认识论与方法论之后,才能更好地将判例法国家的相关法律方法与法律技术融合到我国的类案检索制度中。与此同时,大陆法系国家因成文法体系的局限性同样也面临着法律规范模糊、法律规范相冲突等导致的法律适用不准确、同案不同判等问题。为了缓解由此带来的法律适用不准确、同案不同判等司法困境,大陆法系国家较早地参考“遵循先例”原则建立各具特色的判例制度。因此,剖析类案检索制度与案例指导制度、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判例制度之间的联系有助于更好地认识与完善类案检索制度。  由于类案检索制度初创未久,该机制在司法实践的运行中出现些许困境,主要分为以下两类:其一,在类案检索数据库建设方面,出现类案检索结果精确度低、繁简案件类案检索结果供需失衡的运行困境;其二,在类案检索结果的应用方面,出现检索结果“类案不类判”难适用、类案检索结果参照不当的运行困境。对于上述运行困境进行剖析,可知导致类案检索制度运行困境的原因存在于以下两方面:其一,司法案例数据库建设技术层面:司法案例分类不够细致、司法案例供给存在时间与结构上的缺陷以及未对司法案例进行“繁简分流”;其二,在运行制度的设计层面:没有明确的类案适用效力层级且缺少类案法律适用分歧解决途径、无明确类案判断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监督。最后,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针对性提出按照“法律性质—关键事实”的判断路径进行类案判断、分别以“法律性质”与“关键性事实”为基础细化案件的分类、扩大司法案例数据规模、明确依照“案由+要素”的方式进行司法案例的繁简分流并进行智能化筛选与推送繁简案件、确立类案的效力层级以及法律适用分歧的解决途径、构建类案参照不当的监督机制等解决途径进一步完善类案检索制度。

类案检索制度;类案判断标准;类案类判;繁简分流;法律适用分歧

天津商业大学

硕士

法律(法学)

娄超

2022

中文

D926

2022-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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