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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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合宪性审查问题研究

张丹丹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合宪性审查”概念在十九大报告中的首次出现,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宪法审查制度的进一步推进,也自此结束了学界关于宪法审查制度的名称争论,合宪性审查正式成为我国宪法监督的核心制度。2017年开始实行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以及2018年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举措,都表明了国家对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的重视,象征着合宪性审查制度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但是合宪性审查制度实施至今,仍有很多重大问题亟需解决,其中就包括法律应否纳入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问题。目前学界对该问题争议很大,立法对此也规定模糊。众所周知,法律是世界各国开展宪法审查的重要对象,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是否需要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是个必须要明确,且影响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和国家公权力运作的重大问题。因此,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法律的合宪性审查问题,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合宪性审查的概念界定。自2017年中共中央正式提出“合宪性审查”以后,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就迎来了新发展,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构建也提上了日程。我国构建的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审查机关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具有非司法性、事先与事后审查相结合、主动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特点。合宪性审查作为纠正立法行为违宪性的专门制度,其与备案审查、宪法监督、合宪性控制在概念界定上存在本质不同。  第二部分,法律作为合宪性审查对象的理论证成。赞成将法律纳入审查范围的学者认为法律作为将宪法具体化的载体以及下位阶规范的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依据,其必须符合宪法;而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则认为法律缺乏抵触宪法的逻辑基础。其实,从宪法规定、位阶理论、制度基础和实践案例等方面,都可以得出法律应当接受合宪性审查的结论。  第三部分,构建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模式和程序。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只能采取内部立法监督的模式,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积极作用,继续加强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辅助作用。完善备案审查主体以及其他主体各自提请合宪性审查的程序以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审理程序,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要负责制作审查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审查制作,然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决定。  第四部分,完善法律的合宪性控制和保障机制。通过实施法律草案审议阶段前置性程序的初步审查以及正式程序的再次审查,最大限度的控制法律草案的合宪性,以减少法律应用于实践之后出现违宪的可能性。同时完善合宪性解释和宪法解释制度,促进其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衔接,保障被确认违宪的法律可以通过解释消除其违宪性,以推动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发展。

法律;合宪性审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解释;宪法解释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梁洪霞

2022

中文

D90-051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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