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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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法律制度构建

昝丹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相关主体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生态环境可以修复的情况下,侵权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专业机构修复,但由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具有复杂性、专业性、长期性等原因,侵权人可能不履行修复义务,这时法院一般会判决侵权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在生态环境不能修复的情况下,法院则通常会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资金,并用于替代性修复,这两种情况下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与赔偿损失产生的相关费用都是用于填补生态环境损害的,被统称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因此学者们在研究时通常使用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这一概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是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货币化表现形式,是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实现对生态环境完整利益的保护与价值利益的补偿,由侵权人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永久性损害损失费用等费用,包括所有环境民事责任方式下产生的为填补生态环境损害的费用的总和。2020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内涵、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部分省市根据该办法与当地实际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的有益探索,但不同省市甚至同一省市的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赔偿金管理,当涉及跨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时,极易导致资金使用的混乱,而且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的运行还存在较大问题。因此文章根据部分省市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办法与司法案例,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从建立统一规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出发,认为应当明确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产生的以及责任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来源,由同级环保部门作为管理主体,参照使用范围匹配使用主体并规范简化使用程序,保障信息公开加强公众监督。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适用规则;法律规制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杜健勋

2022

中文

D922.68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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