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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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未遂问题研究

易越玚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财产犯罪在我国社会中的发生概率较高,有关财产犯罪的未遂问题也是老生常谈、常谈常新。目前,刑法学界对于财产犯罪是否存在未遂这一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财产犯罪中“数额较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性质。  财产犯罪基本犯中的“数额较大”既不是构成要件,也不是客观处罚条件,而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根据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及现行的司法解释规定来看,财产犯罪基本犯存在未遂形态。财产犯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能简单等同于结果加重犯,不能简单将后者的理论套用于前者未遂问题的分析之中。对于来源于德国刑法中的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运用必须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单次行为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中的“数额(特别)巨大”满足构成要件的三大机能,应当被认定为加重构成,存在未遂形态;而多次行为累计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中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满足构成要件的三大机能,应当被认定为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形态。在以直接故意作为罪过形式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以“数额较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可以成立财产犯罪的未遂。  对于财产犯罪基本犯未遂的认定,在故意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场合,即使行为人最终实际取得的财物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应当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在故意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场合,不需要对行为人进行刑法的评价;在概括的故意的场合,应当考虑在当时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顺利完成整个犯罪所能获得的数额大小,如果该数额满足“数额较大”的要求,则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该数额不满足“数额较大”的要求,则因保护的法益价值轻微而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财产犯罪法定刑升格条件未遂的认定,不论结果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行为人都可以成立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而已经既遂的数额部分可以在量刑时加以考量。  根据客观未遂论,财产犯罪未遂犯的成立,不仅需要存在某种可能导致数额较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被侵害的危险行为,而且结合事后查明的情况和在当时的情况下一般人的认知,可以判断该行为已经使数额较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陷入被侵害的危险状态。从这个角度来说,财产犯罪基本犯和法定刑升格条件都存在未遂犯,而前者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财产犯罪;量刑规则;犯罪未遂;构成要件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法律(法学)

丁胜明

2022

中文

D924.11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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