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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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著作权保护研究

叶小琴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文化产业与互联网的进一步结合不仅提高使得作品的质量进一步提高,还为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在信息获取和传递如此迅速快捷的今天,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随着越来越多的“爆款剧”的出现,影视剧的截图在互联网上出现得越来越频繁,也即本文所要讨论的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司法实践中以何种标准对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的作品性进行判断并没有明确的结论,且该以何种作品类型对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进行保护也出现了明显的分歧,判决结果之间的差异较大。因此为了解决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的独创性判断问题和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的作品类型问题,本文进行了理论上的研究。此外,由于画面内容的差异,出现演员形象的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不仅涉及到著作权,还涉及到演员的肖像权,多种民事权利的交叉给司法实践制造了难题,因此本文还对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之上的权利进行讨论,理清各项权利之间的关系,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当事人应当如何进行选择。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讨论。第一部分主要从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的基本内涵入手,确定本文所要讨论的对象,同时讨论了视听作品的单帧画面的分类和特征。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是通过截屏或者摄影技术对视听作品的画面进行截取而获得的。以画面内容为标准,可以将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分为单帧视听作品肖像画面和单帧视听作品非肖像画面;按照拍摄技术的不同,可以分为单帧虚拟视听作品画面和单帧非虚拟视听作品画面。现代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的获取极为便捷,因此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具有衍生性和随意性。  本文的第二个部分主要探讨了司法实践中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存在的差异,主要涉及到如何运用独创性要件对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是否构成作品进行判定,本文通过参考司法实践中对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的判断,以再现型、主题创作型和抓拍型三种不同的类型的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要素保护为参考对象,建议以主体创作型为主,对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的独创性要素进行判断。  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应当以何种作品类型对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进行保护。在立法者为司法者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时,法官应当从何种角度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使用,这里涉及到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特征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在参考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的经验上,探讨视听作品单帧画面与摄影作品之间的关系之后,提出应当将视听作品中的单帧画面认定为摄影作品。  本文的第四个部分针对视听作品单帧画面之上的多种权利进行了讨论,首先确认了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其次是针对表演者,根据《著作权法》,表演者对展示了演员形象的视听作品单帧画面享有表演者权,当社会公众通过表演形象能够识别出表演者本人时,表演者享有肖像权。当表演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表演者在享有表演者权和肖像权的基础上产生了请求权的竞合,此时表演者应根据《民法典》对肖像权与其他权利请求权竞合的规定进行起诉。

视听作品;单帧画面;著作权;独创性;作品类型;权利竞合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法律(法学)

郑重

2022

中文

D923.41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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